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Z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5.7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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