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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牧场**分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蒙G*****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吉祥烧烤店门前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9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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