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三部刑不诉〔2021〕7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05****小型普通客车从苍南县宜山镇吴家库村往宜山镇环球西路方向行驶,当日21时25分许,途经苍南县宜山镇环山北路105号前路段,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醉酒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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