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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59********,苗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经开区**市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某某,贵州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9****的小型普通客车由经开区南二环往金竹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10分,行驶至贵安大道与金竹立交交叉口8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8mg/100mL。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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