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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安装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村**组**号,现暂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醉酒后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川B6****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大窝村赛德水泥厂往深溪镇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遵义大道考试中心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 经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77mg/100ml。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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