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邻水县石滓镇河西街包某某家饮酒后,驾驶川X2****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河西街道,经菜市场街道、政府路、升坪村乡村道路段,往邻水县兴仁镇的家中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邻水县石滓镇升坪村3组涵洞进口处,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将车停靠在路边休息,被巡逻的警察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3mg/100ml,后被带到邻水县兴仁镇中心卫生院抽血、备检,经广安市世纪司法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mg/ml。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2019年1月得知鉴定结果后外出务工,于2020年12月24日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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