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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40********,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现住地为湖南省涟源市******。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6年6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1026日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局转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1日由涟源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谭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13人乘坐北京市14路公交车在北京市府右街力学胡同下车,下车后遇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对其进行排查,文某某等人见状脱下外衣露出白色状衣呼叫喊冤,不顾民警劝阻非法上访,后被民警制止并传唤上车时,文某某掏出自身携带的15毫升农药欲喝时被民警制止并带离。期间,二三十余名百姓驻足围观。

2015年11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承诺不再越级上访、缠访,保证不实施非法上访行为。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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