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3********,土家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醉酒后拿着一把蝴蝶刀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办事处世昌广场边走边骂,卜某某以为文某某是在骂他遂不顾同伴的阻拦主动上前拦住文某某问文某某是在骂谁。后卜某某被同伴拉着后退,文某某先是缓慢跟上,后又大步朝卜某某等人走去,期间伴随挥动手臂的动作,但被卜某某撂倒在地,卜某某踢了文某某三脚后被同伴拉着离开,文某某被踢后一直躺在地上直到被公安机关带走。
本院认为,文某某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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