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太子庙镇太子社区3组16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诈骗、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9月4日、10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9月30日、11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下旬至4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及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柳某某、李某某、许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微信、城信平台组建“武汉加油”、“30-200”、“两点休息”等若干个抢红包赌博群,以红包备注数字中雷的规则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约定按照拉邀赌博人员在群内发包流水比例分红。其中陈某某负责管理、购买机器人、拉邀赌博人员、赔付等,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及杨某某、刘某某、柳某某、李某某、许某某、林某某负责拉邀赌博人员、抢包。期间,该些赌博群共组织参赌人员累计200人,赌资数额累计至少120万,非法获利至少14万元。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供述于2020年2月伙同陈某某、杨某某在微信上组建过红包赌博群(群名“武汉加油”),但没过几天就因违规被平台封号,案发后公安机关未能搜集到该群聊天记录、赌客证言等相关证据,且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该赌博群内的赌资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员在20人以上;其次,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及其他同案犯均供述在城信平台组建过红包赌博群,但公安机关既未搜集到相关发包、抢包等可以证实赌资金额的客观性证据,也未搜集到赌博群聊天记录,导致无法查实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伙同他人组建的赌博群的赌资金额以及参赌人员的人数。综上,证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