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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5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至7月24日期间,张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4号仓库对面一民居房内开设地下赌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微信兑换现金服务,工资为200元/天。该赌场营业时间为每日14时至17时30分,以扑克牌“三公”形式进行赌博,根据每局下注及输赢金额情况抽取10元至50元不等的“水钱”,营业期间共计抽头盈利约9000元。2019年7月24日17时许,该赌场被民警依法查获,当场查获参堵人员6名,扣押赌资人民币34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赌场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高某某、魏某某、罗某某、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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