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公开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快运物流员,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住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衡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9日重新已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6日,罗某某将99000元交付给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代其购买小货车。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收到购车款99000元后,当日以自己的名义采用月供的方式在**公司订购一台江铃牌小货车,首付40000元,且未将余款59000元退还给罗某某。罗某某后得知此事,多次找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讨要说法,并将其诉至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3日,经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文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罗某某购车款99000元。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有执行能力,但一直未执行。2017年5月3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向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文某某于2017年6月29日签达了送达回证,但其既不执行判决,又不报告财产。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出售涉案车辆得款50000元,但仍不履行判决。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以字号为(2016)湘0424执1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6)湘042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故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对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于2018年8月28日决定立案恢复执行该院该民事判决书,后将恢复执行文书邮寄送达给文某某。之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仍拒不执行判决,直至2019年5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已按判决返还罗某某欠款,获得了罗某某的谅解,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对该院(2016)湘0424民初1263号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