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与王某某在平武县**镇**村文某某家门前,因田边地角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右手手部,左肩部受伤。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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