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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居民身份4303211963********,1963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县**镇**巷**小区**栋**室。2020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小区**栋李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内打麻将,在商议打多大的麻将时,赵某某觉得太大,起身离开,文某某因不满赵某某的行为,骂了赵某某一句,两人随后发生冲突,文某某用玻璃杯击打赵某某面部及头部,造成赵某某双侧鼻骨等处骨折,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已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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