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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社区**号门市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上午9时许,因被害人杨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长沙镇二妹便利超市门前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水果摊位前面,文某某觉得杨某某停放的摩托车挡住自己的水果摊了,要求杨某某将摩托车挪开,杨某某没有挪,文某某与杨某某随即因此事发生争吵,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文某某使用拳头对杨某某的脖子以上位置进行击打,造成杨某某颈部受伤。

2020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所受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向被害人杨某某道歉,并赔偿杨某某误工费及医疗补偿费用共计1.3万元,获得被害人杨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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