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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与王某某是夫妻关系,自2016年以来二人感情不和。2020年2月23日10时许,文某某在家中因王某某提出离婚并要接走女儿,因此怀恨在心,决定报复。后文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王某某头面部、耳廓、双足、右腓骨、右外踝、右足砍伤。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当日,文某某向桃源县公安局木塘垸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7月1日,经派出所调解,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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