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123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7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苑**号**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同年10月9日,公安机关重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胡某某自2017年4月份开始至5月20日左右,在被害人吕某某主播的陌陌直播间内,以向主播“送礼品”的方式,多次自愿向被害人主播吕某某主播的直播间送出价值人民币7万元左右的“礼品”,根据陌陌平台的规则,吕某某实际收益大约2万元。胡某某老公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发现后感觉胡某某被骗,2017年5月27日晚上,文某某在得知吕某某来到重庆并和胡某某吃饭后,遂要求胡某某利用第二天和吕某某见面之际,要回之前打赏的7万元,胡某某同意。文某某还告诉了好友叶某某该事,提出第二天一起去找吕某某,叶某某同意。2017年5月28日11时许,文某某、叶某某和胡某某一起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凯宾斯基酒店,胡某某先进去和吕某某在二楼沙发处聊天,文某某和叶某某随后来到该处,文某某用手打了吕某某一耳光,并对吕某某说“我老婆你都敢耍”,叶某某对吕某某指指点点,然后文某某驾着吕某某的胳膊、叶某某拿着吕某某的包,胡某某走在后面,文某某、叶某某2人将吕某某架着带下电梯拉出酒店,在酒店大门口处,叶某某为防止吕某某逃跑,打了吕某某耳部,造成右耳鼓膜穿孔,期间叶某某对吕某某说如果不还钱,知道他家住哪里,随时都可以找他。吕某某在酒店大门口用支付宝支付了胡某某1万元、在酒店对面银行ATM机取现2万元给胡某某、被文某某3人带着打车前往五小区工商银行柜台转账4万元给文某某,文某某3人确认收到7万元后就离开了现场,后文某某来到歇台子派出所咨询民警其行为是否合法,文某某当时称对方系自愿支付,民警未发现违法行为且发生在南岸区辖区,遂建议文某某向辖区公安机关咨询,文某某自行离开歇台子派出所。被害人吕某某在文某某等人离开现场后立即打电话报警,接警后,民警通知胡某某3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当天14时许,胡某某带文某某和叶某某来到花园路派出所。
经鉴定,被害人吕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叶某某和胡某某供述了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