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4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家吃饭时喝了三两多散装包谷酒。当晚22时许,其驾驶湘******的小型轿车行驶到石门县**道二桥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1.2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3.3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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