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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712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镇**街村,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栋**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诉一指辖批【2018】200号批复指定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办案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3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1日、12月8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为了给其叔叔治病,在明知穿山甲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特种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6620元向唐某某(另案)购买2只活体穿山甲给其叔叔邓某某食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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