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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20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广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酒吧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卡座沙发上的黑色Iphone X手机一部盗走。破案后,涉案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900元。

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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