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射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2019年12月期间多次在射洪市太和镇“锦绣鑫城”小区快递包裹存放处内盗窃他人包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5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射洪市太和镇“锦绣鑫城”小区快递包裹存放处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被害人杜某某的快递包裹各一个,被盗物品为女士内衣内裤一套和男士内裤一盒(四条)。
2、2019年12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射洪市太和镇“锦绣鑫城”小区快递包裹存放处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被盗物品为两袋麦片。
3、2019年12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射洪市太和镇“锦绣鑫城”小区快递包裹存放处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被盗物品为两个绿色的红心木瓜。
2019年12月8日20时许,民警在射洪市太和镇“锦绣鑫城”小区一楼梯间现场挡获被不起诉人文某某。
2019年12月9日、12月24日,射洪市公安局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