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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和梁某某系珠海市**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洁工。2019年2月开始,**公司不再允许梁某某和文某某私自处理公司的纸皮、水瓶和废旧万通板等物品。但二人不听从公司的指令,从2019年3月开始,仍将前述物品私自存放,偷运至废品收购站出售。梁某某和文某某基本每次运出约20斤万通板,以每斤0.6元的价格出售,每周二次,共计卖得约人民币480元,二人平分。2019年1月28日、5月4日,梁某某、文某某下班时将卡盘、万通板等夹带在垃圾袋中准备带走时被保安查获。

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和文某某再次将万通板等物品盗出准备运走时被公司保安发现报警。民警接报后随即赶至现场将二人当场抓获。当日,民警根据二人的供述,到废品收购站检查,查获二人出售的胶通心板一捆共61张。经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物品价值,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万通板等物品照片;2.书证:**公司出具的物料盘点损失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和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收购站工作人员周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公司委托报案人周某乙的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梁某某、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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