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967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8月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盗窃于2016年10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1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9年1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后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5日晚,被不起诉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鄞州首南街道一公共通讯基站内的电缆线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 514.5元)。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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