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0********,彝族,专科文化,贵州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镇**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依法释放并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清镇市中环国际F-52贵雍便利店,趁人不备,入店盗窃现金人民币210元及4包中华香烟(2包硬中华、2包软中华),后又在清镇市中环国际步行街A-71铭源便利店,入店盗窃现金人民币78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30元。2020年11月8日,文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卢某某的损失,二被害人对文某某的行为表示原谅。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前科,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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