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 月21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明知**四川能源有限公司江油发电厂已经就该厂三灰坝粉煤灰被盗采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形下,仍然按照范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到灰坝去拉粉煤灰,与他人共计运走粉煤灰933.9 吨,价值1.02余万元。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从犯及如实交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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