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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2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某某自治县,现住阳泉市某某某某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和文某(在逃)二人驾车去往盂县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但在案证据证实文某某并未参与盗窃。

本院认为,文某某没有实施盗窃犯罪,其行为构不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文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阿玛尼手表随案移送盂县人民法院,其他被扣押物品退回盂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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