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7********,汉族,高中,保安,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镇**队**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系昆明市西山区**大厦保安。2020年1月08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大厦办事,遂将电动车停放在**大厦消防通道内,后由于工作忙便将苹果XR手机放置在电动车储物格内,同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巡逻时将手机拿走,后将手机关机后丢弃电话卡私自使用。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于当日20时将手机归还。经认定,涉案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3880.00元。(已追回并发还)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归还财物、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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