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万宁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现住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养殖基地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晚上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琼海市**镇**村委会卫生室附近孔某某家的麻将馆打麻将。2020年8月31日凌晨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打完麻将后,看到另一张麻将桌处的椅子上挂着孔某某夫妇的军绿色斜挎包,遂心生贪念,趁孔某某两夫妇在店里收拾之际,将该挎包盗走,驾车返回其居住的琼海市**镇**村委会**养殖场宿舍内。麻将馆老板孔某某发现其妻子卢某某的斜挎包被盗后,便给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打电话询问其是否有拿走店里的一个挎包,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拒不承认,其在接完电话后,因害怕事情暴露,也不敢动包里面的物品,便将该挎包从其居住的琼海市**镇**村委会**养殖基地宿舍里转移到了其宿舍旁边一间没有人居住的宿舍内。2019年8月31日1时许,琼海市公安局接到孔某某报案后,根据被害人卢某某提供的线索,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到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住处对其进行盘问。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便如实交代了其盗窃经过,并主动将其藏匿在其住所杂物间里的斜挎包交还给公安机关。经现场清点,该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59元、一张姓名为卢小娜的身份证和卢某某的一张驾驶证、两张银行卡、钥匙、口红以及一些条据。随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被琼海市公安局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盗的挎包及包内现金等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察官助理:邓克峰
书 记 员:韩 贝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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