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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0********,汉族,高中文化,长沙市岳麓区**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湖南省汉寿县**街道**镇**街**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戴仕明(已另案起诉)、文锐、伍光辉、张浩(均另案处理)、叶某某、曾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在汉寿县龙阳街道夜市城长毛烧烤吃夜宵。戴仕明吃完宵夜后走到路口,遇到被害人李某某乘坐的士车,李某某坐在副驾驶向戴仕明打招呼,李某某喊了一声:“戴家明儿”。戴仕明认为李某某骂了自己,觉得没面子便打了对方一耳光。在戴仕明身后的赵某某、张浩、文锐等人冲过来,赵某某将车门打开,张浩等人将李某某拖下车,文锐用拳头对李某某进行殴打。伍光辉闻讯后与曾某某、叶某某、朱某某等人冲过来对李某某进行拳打脚踢。此时,张浩拿起旁边宵夜店煤堆上的一把火钳对李某某背部进行击打,后文锐从张浩手中抢过火钳朝击打李某某的手臂。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腹部闭合性损失致横结肠挫伤、回肠穿孔,其损伤构成重伤。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谅解书、现场方位图等;2、证人曾某某、叶某某、朱某某、魏某某、彭某某、青红、聂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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