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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住郴州市北湖区**小区**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由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擅自决定在**镇**村**山场挖山平地并修建办公楼、废料加工区及修建公路等设施,造成林地被毁坏。经营林工程师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29.5亩(1.97公顷),其中国家级公益林11.5亩(0.77公顷),其他林地18亩(1.2公顷);林地表皮土壤被破坏,林地原有植被与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损坏,且部分林地被硬化,无法恢复原状;所占用农用地均为灌木林地。

2019年7月17日,文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自首情节,制定生态修复方案主动进行补植复绿,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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