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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住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退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9日重报;第二次退补2010年3月5日,2020年4月1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2日分别延长15日)。

宜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4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和李某某(已故)到宜章县**镇**村**组**村**坪从他人手中收购了三间纸厂生产车间并与农户续签租用荒地协议。该纸厂经营至2008年,文某某为增加产能,达到办证要求,邀请姚某某、李某甲、姚某某、李某乙、姚某甲入股该纸厂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纸厂车间,2009年7月文某某注册成立了宜章县**镇**纸厂,自己任纸厂法人代表,2011年又邀请李某丙、李某丁入股宜章县**镇**纸厂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建纸厂车间,该纸厂经营到2019年10月政府强行关闭后才停产。2019年3月7日经郴州市**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评定宜章县**镇**纸厂占用土地总面积33.58亩,其中农用地面积11.90亩(耕地11.55亩、林地0.35亩);建设用地21.68亩。被占用的农用地11.90亩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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