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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汉族,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48********,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现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射洪市公安局青岗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射洪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即赶往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家中,并在其居住的房屋卧室门背后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后民警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2020年5月23日,射洪市公安局青岗派出所扣押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持有的疑似火药枪一支。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火药枪是枪支,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火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涉案枪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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