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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镇**栋**号本市云岩区**。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本市南明区永乐乡石塘村何坪组小溪边,使用事先购买的电鱼设备进行捕鱼,非法捕捞鲫鱼一条,随后被路过的民警发现并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现场辨认笔录,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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