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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4********,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绥化市北林区****村,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经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红旗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0月22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红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将自己名下的2套银行卡(含U盾、关联电话卡、使用信息)卖给犯罪嫌疑人韩厚奇,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0元,文某某出售的2套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2,054,50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手机支付宝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主机、人民币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

4.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主动到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文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申诉。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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