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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狩猎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4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街**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凯里市洗马河街道金明村马安山“赏郎坡”种包谷过程中,看到有只老鹰想吃他挂在树下的画眉鸟,于是他就把装有画眉鸟的鸟笼放在地上,用随身带的“樱套”安插在旁边,当老鹰往下扑准备来吃画眉鸟时,被他事先安装的“樱套”套住。同年4月28日,文某某将捕得的老鹰拿到凯里市二商场鸟山准备售卖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涉案老鹰属赤腹鹰,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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