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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以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先后将三张拦麻雀的网安插在其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官盛镇羊角村6组的田土里,以防止鸟儿来吃种植的庄稼,同月30日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文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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