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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外号“文老六”,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5********,汉族,高中文化,木材个体经营承户,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

本案湖南省东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文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文某某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东安县石期市镇大荣村6组集体的一株在2016年左右枯死的挂了“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古樟树,双方签订了《樟树出售协议》,协议约定:树款为13000元,采集、采伐等相关手续由文某某办理。2020年8月6日上午,文某某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等相关资料送到了东安县林业局办理采集手续,当天下午担心台风过境,可能将枯樟树枝吹倒并砸到附近房屋和过路的村民,在采集手续没有办理下来之前,便雇请挖机、吊车将这株樟树挖倒,并用油锯将树枝截断。经东安县林业规化调查设计队的林业工程师技术鉴定,这株樟树的树龄为200年,胸径1.65米,材积6.3立方米,蓄积12.6立方米,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关于砍伐枯死樟树的请示、樟树出售协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鉴定意见:东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意见书;3.勘验笔录:东安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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