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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甲介绍卖淫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捕,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在其经营的宜章县一六镇逸豪温泉内容留多人卖淫,并约定卖淫款按比例分成。当日,公安机关在浴室内将正在从事卖淫的杨某、贺某、张某、黄某抓获。

案发后,文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租房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钟某某、黄某某、文某乙、杨某某、程某某、李某某、贺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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