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1********,苗族,初中文化,凯里市**处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文某甲因亲属过世,在其堂兄文某乙家吃酒席时,饮用了半斤米酒。次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甲酒后驾驶贵H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凯里市华亿商贸城向洗马河方向行驶,11时0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新生路0km+500m处,与由蔡小强驾驶的贵C6****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导致文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文某甲在原地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到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4mg/100ml。经凯里市交警大队认定,文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蔡小强无责任。
本院认为,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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