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文某甲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号牌为粤L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博罗县罗阳街道由榕溪路往榕新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解放西路路段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随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文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文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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