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男,诨名“彪二”,1984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41120033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陬市镇鸬鷀洲新村14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1月17日,文某甲在本县陬市镇农贸街一赌场内与人发生纠纷,后伙同文某乙、陈某某返回赌场,文某甲用拳头殴打童某某索要赌资,文某乙持钢管威胁其他人,童某某给了文某甲1700元现金后,文某甲、文某乙、陈某某才离开。
2、2015年6月份的一天,文某甲的母亲童某某怀疑蒯某某家办丧事放鞭炮吓死了自家的羊而发生口角,文某甲将己经死亡腐烂的羊、狗拖到蒯某某家禾场,向蒯某某索要赔款,后经村委会调解,蒯某某付给文彪家800元现金才了事。
3、2008年10月26日晚8时左右,文某甲等人饮酒后到桃源县陬市镇下街原副食品院内文某丙夫妻开设的茶馆打麻将,文某甲当时身上没有带钱,后找文某丙借1000元,文某丙身上只有300元并且答应借给文彪,但是文彪认为老板文某丙不给面子,恼羞成怒,遂伙同一起去的马某某、齐某某拿板凳将该茶馆内的6台麻将机、茶杯等设备砸坏,被毁坏东西价值约17000元。
4、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吃晚饭的时候,文某某因琐事与智障人童某革发生口角并扭打后,文某甲持刀邀集数人返回童某某家中追赶童某某,并将童某某左腿膝弯处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起中被不起诉人文某甲与陈某某、文某乙事先是否共谋,事中是否有意思联络,是否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起系一般违法行为;第三、四起已过追诉期,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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