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住**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8年9月中旬,文某甲向文某乙提议通过冒充公安上路拦摩托车查防盗牌的方式找被查车主私了,要对方买烟,文某乙同意后,由文某甲准备了公安制服、警用摩托车等系列作案工具。2018年9月至11月间,二人先后在南环线和谐家园附近、老文化桥下的辅道涵洞处、荷塘区红旗立交桥处、株董路与南环线交界处敲诈了被害人龙某某、廖某某、沈某某、侯某某等人100至200数额不等的钱财。2018年12月12日15时许,文某甲和文某乙在芦淞区**庄往河西方向处拦截过往摩托车收取好处费时,文某乙被民警当场抓获,文某甲趁乱逃跑。
2、2018年8月,文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开始男女朋友交往,其后,文某甲以虚构的工程需要借钱等理由骗走赵某某129148元,将钱用于自己娱乐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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