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甲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文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甲、同案人文某乙(同案不起诉)经合谋,进入本市白云区**镇**货运站**号门**(**)快递客服部,盗得广州市**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放于上址的快递包裹3件,内含眉笔、眼线笔等物品。经鉴定,上述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5126元。

同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号对面**场内抓获文某甲、文某乙,缴回上述赃物并发还**公司。后文某甲、文某乙向该公司赔偿人民币3万元,获得该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赔偿了被害单位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缴获的赃物快递包裹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