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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甲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绰号文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甲驾车窜至赤水市红军大道君豪城市花园二期工程二楼,将330斤铝合金型材盗走,销赃后获赃款1,320.00元。

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1月15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合金型材价值3,16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某甲赔偿被害人唐某某损失8,600.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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