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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739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5********,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斯某某驾驶浙G1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义乌市稠城街道义化小区至国际商贸城一区。同日7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斯某某驾车沿城北路自西向东逆向行驶途经国际商贸城一区南大门地段时,碰撞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斯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陪同伤者及家属去医院后在医院等候处理。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现被不起诉人斯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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