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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斯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合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1日17时10分,被不起诉人斯某某驾驶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合江县大桥镇黄包山方向往合江县大桥镇土地坝村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合江县大桥镇土地坝村一社道路处时,将被害人赵某某撞倒在地。被不起诉人斯某某随即报警,并将赵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治无效,被害人赵某某于同年4月19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是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合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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