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曾用名乌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住西乌珠穆沁旗**镇**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2月14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斯某某在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东风花园小区捡到张某某丢失的钱包后,从钱包中的农业银行卡中分两次取款6000元。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案发后将捡到的钱包以及6000元现金全部交给了西乌旗公安局办案人员,张某某收到公安局返还给的钱款后,给被不起诉人斯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悔罪认罪,将犯罪所得全部返还给受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不大,因此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