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斯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71********,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新巴尔虎左旗****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9日23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斯某某驾驶号牌为蒙******夏利运营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镇区由西向东行驶到阳光家园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99.85mg/100ml.

本院认为,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