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23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2018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斯某某酒后驾驶浙DE2****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街道**村出发驶往**街道**小区方向。19时20分许,途经**街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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