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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斯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阿克苏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3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阿克苏**有限公司法人斯某某于2014 年5 月将**镇**大队、**大队**建设项目工程承包给汤某某,仅收取该项目管理费,不具体参与该项目,汤某某主要负责该项目管理并招揽工人施工,项目发包方阿克苏市**局拨付50 万元项目工程款给阿克苏**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斯某某私自挪作他用未足额支付给该项目负责人汤某某,并于2016 年3 月、2016 年6 月、2016 年9 月、2017 年1 月多次出具承诺归还农民工工资50 万元保证书。

2016 年6 月4 日,阿克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斯某某下发限期改平指令书,斯某某仍有258000 元工人工资未结清且无力支付工人工资。2O16年6 月一2017 年1 月斯某某多次变更联系方式逃匿并躲避公安机关侦查拒不到案。2018年2 月13 日,斯某某将拖欠汤某某等人258900 工人工资全部偿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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