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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斯某某诈骗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65********,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嘎查,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巴林右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斯某某在上报国家农作物补贴时,先向**苏木**嘎查副嘎查达乌某某上报了22.5亩玉米补贴,后又向**苏木**嘎查书记额某某补报了20亩大豆和46亩杂粮杂豆的种植面积。斯某某2018年应享受补贴的农作物亩数是22.5亩玉米,实际多报了20亩玉米和46亩杂粮杂豆的种植面积,并享受多报的补贴款6379.3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申报农业补贴款时,先向**苏木**嘎查副嘎查达乌某某上报了22.5亩玉米补贴,后又向**苏木**嘎查书记额某某补报了20亩大豆和46亩杂粮杂豆的种植面积。斯某某2018年应享受补贴的农作物亩数是22.5亩玉米,多报了20亩玉米和46亩杂粮杂豆的种植面积,多得农业补贴款6379.3元。至2019年4月17日,斯某某将多得的农业补贴款6379.3元全部退还。2020年1月8日巴林右旗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将斯某某涉嫌诈骗案移送至巴林右旗公安局,巴林右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农业补贴款6379.3元,数额较大。根据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经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被不起诉人斯某某已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将骗取的农业补贴款全部退还,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不起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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